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开设和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课教学。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二条 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建设
第三条 依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培养方案以及相关理论教学体系,各教学单位要构建具有明确实验教学目的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 实验教学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主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的比例,逐步建成相对完善、独立的普通教育基础实验、学科基础实验和专业教育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各学院要在本科培养方案中将实验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学分等内容列出,形成完整的实验教学计划。
第六条 学期开课计划是实验教学的执行文件。各学院要严格依据《吉林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实验课程的学期开课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形需做调整,须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于排课之前经与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协商同意,上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验(含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均须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并确保每两年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由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研室及实验教师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原则进行。跨院开设的实验课,学生所在学院应参与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根据课程性质,实验教学大纲中应规定一定数量的选做实验项目。实验教学大纲应单独汇编成册,上网公布,并上报教务处。
第八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是实验课的重要基础。实验课要有独立的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实验教材。实验教材中要有一定数量的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项目,引导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实验。
第九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验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建立规范的实验教学档案。
第四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各教学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实验学时科学安排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研究性实验等类型。
1.演示性实验是由教师操作、学生观察以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为目的的实验,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安排:一是实验内容重要,应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但实验操作简单;二是实验内容新颖、实验方法先进,应使学生了解和认识实验内容、方法或仪器,但操作复杂、设备昂贵、材料消耗多。
2.验证性实验是按照实验教学要求由学生动手操作的实验,其目的是验证课堂所学理论,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3.综合性实验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内容的综合或跨学科的实验,其目的是拓宽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综合应用多学科知识的能力与实验技能。
4.设计性实验是根据实验目的和要求,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独立操作完成的实验,并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实验报告。其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思考能力、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能力。
5.研究性实验是学生自主提出或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及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实验。通过实验学生能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研究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实验项目的管理。所有实验要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实验项目卡(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实验中心(室)还要按实验课程建立学期执行实验项目数据库,按学年上报教务处,作为学校上报教育部的基础数据。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应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学时或更改要求。因仪器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开出的实验项目,应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校内相关单位予以解决。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组织及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各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院长(或主任)的领导下由本科教务办、系、教研室(或实验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组织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教学经验,汇总、上报实验教学数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共同促进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共享。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制订、实施实验教学计划,监控实验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实验室的日常工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七条 学期实验开课计划要明确实验课程的设置、实验学时分配和实验教学进度。各教学单位要于每学期前两周将学期实验开课计划汇总,上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课表是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和学生选课情况在每学期前三周公布实验教学课表,同时报本单位教务办和教务处。各教学实验室应全天候开放。
第十九条 实验教师要根据《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教学,认真备课,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师和实验教学准备人员在实验课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调试、实验材料配备等实验准备工作。新开实验项目和新任课实验教师须试做实验,并写出试做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要以能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分组标准组织实验教学。因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量所限达不到实验分组要求的实验项目,应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吉林大学本科生实验守则》及其他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六章 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各教学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与实验教学检查。学校也将组织专家不定期抽查实验教学状况,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验课考核制度,注重学生能力培养。课程内实验必须经过考核后给出实验成绩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具体比例按实验部分学时占所属课程总学时的份额确定。未提交实验报告五分之一以上,或缺做实验项目五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实验课成绩。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按零分计。课程内实验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所属课程的期末考试、取得学分。实验课不能免修。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应结合课程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实验考核方式,如笔试、操作、平时考核、答辩、实验报告、小论文等方式。考核方式应客观反映学生对实验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动手操作能力,应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七章 实验教学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规范体系。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各学科实验教学要求建立健全实验教学实施规范,使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实验教学人员管理、实验指导、实验操作等环节均具有科学完善的实施规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建设。各教学单位要配备具有高度事业心与责任感、善于开拓创新的教师参与实验教学,加强教学能力培养。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条件建设。各教学单位应多渠道加强实验条件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增加学生动手操作机会,积极推进实验教学资源共享;积极利用补充教学手段弥补教学设备相对落后的缺陷,提高学生对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的应用能力。倡导自制实验教学装置。
第八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注重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整合,加快实验教学内容从单纯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转变。
第二十九条 为满足创新人才培养要求,各教学单位应不断更新实验项目,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理学部、工学部、信息学部、地学部、医学部、农学部各学院,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比例应达到85%以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所占比例应达到30%以上;学院每学年新增或改造实验项目不少于5%。
第三十条 实验教师应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注重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培养。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创造条件向本科生开放,吸引学生课余时间在实验室进行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应开设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供学生自由选择,鼓励学生自带题目到实验室进行研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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